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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那些借贷平台是合法的『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作者:借贷,平台时间:2024-09-22 07:41:02 阅读数: +人阅读

我国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及监管

我国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及监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和民间小额信贷的泛滥,网络信贷也通过互联网以平台模式拓展。最常见的是P2P网贷平台模式,即“人人贷”。 ” “我们为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金融平台,并提供经纪服务,帮助双方在此过程中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一切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正逐渐受到大众的青睐,因为一方面,投资者可以从资金中获得较高的利息,另一方面,借款人可以以相对便捷的方式实现其资金需求。民间网贷平台可以说是市场经济自动调整的产物。然而,在我国,P2P模式仍然是主流,现有机制还存在很多缺陷。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这将是网络征信平台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1.韩国P2P网贷发展现状

(1) 起源与发展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借款人和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种交易模式,一方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获得利息收入。这个模型的原型是由四位英国年轻人共同创造的:理查德·杜瓦(Richard Dewar)、詹姆斯·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莎拉·马修斯(Sarah Matthews)和大卫·尼克尔森(David Nicholson)。 2005年3月,一个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上线,标志着网络借贷的诞生。英国也成为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此后,P2P网贷平台在全球迅速发展。较大的包括美国的Prosper,国外平台大多直接在互联网上收购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连接借款人和贷款人,不会给中间商业务带来太大负担。 2007年,随着韩国首个P2P网贷平台“拍拍贷”的成立,“人人贷”、“红岭创投”、“陆金所”、“宜人贷”等多家网贷平台纷纷涌现。由于雨后春笋般出现,借款人和借款人的主体从个人向企业拓展,P2P模式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化。

(2) 上升原因

P2P网贷平台的出现绕过了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人情关系”,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效整合了借贷关系,为个人的中心化流通提供了平台,具有合理性。它筹集资金、促进借贷并显着提高效率。

1。借款人的要求。在现行信用体系中,金融机构是可以开展信用业务的主体。韩国法律还明确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展信贷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1] 僵化的准入制度无疑阻碍了信用体系的覆盖面和有效性。金融机构在放贷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从实际角度考虑风险管理,大多向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就公司而言,他们不太可能从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效率也较低,因此他们倾向于寻找更便捷的融资方式。

2。投资者要求。通常,网上贷款的收入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而且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方式,这种投资渠道的技术含量和含量较低,虽然有风险。运营成本较高。

(3) 国内现有6款车型

我国根据自身需要完善了P2P网贷相关的关键环节,这些环节类型主要组合成多种模式,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纯在线模式

借款人和投资者都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得贷款,其中大部分是小额贷款信用贷款,借款人的筛选和信用评估大部分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这种模式更接近于原来的P2P网贷。平台强调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平台承担的风险较小,仅通过风险保证金来保护投资者。这种模式和拍拍拍一样,在国内很少使用。

2。债权转让模式

为了加快放贷速度,专业贷款人首先用自有资金放出资金,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并使用提取的资金。请再租一次。这种模式主要在线下使用,但一些贷方在网上寻找投资者。这种模式往往会与金融产品进行包装,而打包卖债的行为往往有构建资金池的嫌疑。常见的债务转移平台有宜信、冠群池城等。

3。保修/抵押模式

第三方担保人为每笔贷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人为抵押提供特定资产。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的风险较低,由于引入担保人或抵押贷款减缓了贷款速度,借款利率降低,一些优质担保人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影响定价权。 P2P借贷平台。示例:陆金所(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4。 O2O模式

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网站维护和投资者开发,借款人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发。在这种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审核借款人,并将其推荐给P2P平台,贷款信息发布到网上并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接受。有保修责任或连带责任。

此类模型可以轻松隔离整个风控流程。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可能会专注于增加借款人数量而忽略资格审查,而P2P平台可能会专注于吸引投资者并降低审查。标准。采用这种模式的平台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互利网。

5。 P2B模式

该模型中的B 代表Business,是个人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模型。其特点是贷款金额高,一般在数百万至数亿不等。一般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此类模式要求平台具备强大的审核能力、信用评分和风险管理能力。否则,担保公司可能无法偿还贷款。示例:积木盒。

6。混合模式

不少P2P网贷平台没有明确划分产品端、借贷端、投资端。例如,有些平台同时匹配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我们支持手动保险、车险和一般金融产品。例如:人人贷。

2. 韩国P2P网贷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一直非常突出,这也是这个行业争论的焦点。相关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行业规范尚未建立等制度性风险依然存在。此外,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尚不完善,投资者不太可能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这进一步加剧了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难以控制。从投资者和借款人角度来看,P2P网贷的风险总结如下。

(1) 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1。缺乏对资金来源的监督

现有的一些P2P网贷平台(如拍拍贷)只需在网站注册即可获得贷款资格,不需要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充值。和财付通。因此,您只需要一个虚拟网名即可将钱转入网贷平台的账户。该平台根本不验证资金来源,因此可以被犯罪组织利用来做到这一点。洗钱和借贷等非法活动。

2。违约责任追究困难

也就是说,借款人存在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在P2P网贷过程中,平台仅充当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为借款人和投资者双方提供金融信息匹配服务,并帮助双方顺利完成。

借贷活动实际上并不涉及交易。相比线下民间金融,由于线上交易的虚拟性,难以核实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且由于缺乏抵押贷款和担保,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线下金融机构。例:哈哈戴于2011年7月21日宣布关闭,这是国内P2P首次公开失败,也促使央行发行《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然而,哈哈达伊当时之所以崩溃,正是因为哈哈达伊希望它发生。由于是“国内最严格的网贷平台”,目前正处于圈地运动阶段的P2P则恰恰相反,但外界声称的不良率在1%左右。例如,人人贷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不良贷款率仅为0.6%,而拍拍贷为1.52%,但实际的不良贷款率要高得多。 2013年之前,大部分问题是骗子、骗子,但2013年,大部分问题是资金链问题导致的提现困难。

目前,部分P2P平台采取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核实、视频面试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然而,更重要的信息,如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和目标更为重要。贷款严重短缺。此外,还可能窃取他人的信息以获得贷款或一个人注册多个帐户。此外,P2P平台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也难以有效审核和管理。借款人很容易将资金挪用到股票上。彩票等无法收回的风险投资项目。 P2P平台可以支持借款人追收、公布黑名单,但追收成本较高,难以取得有效效果。同时,由于不同P2P平台之间信息不共享,同一借款人很可能在多个平台借钱而最终无法还款。

3、存入资金安全性较低,可能被网站等他人挪用。

从资金流向来看,P2P网贷的一个显着特点是贷款资金必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转,而不是直接从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借款人账户。很多网贷平台都依赖第三方支付来完成交付。此时,网贷平台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就存在借贷关系,有的网贷平台实行担保信用额度。此时,网贷平台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中介账户,让大量的贷款资金得以留存。此时,借贷平台运营商控制着存入资金的流向。如果将这些存入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信用和操作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2】

(2) 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1。借款人很可能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许可设立金融机构。

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定量追诉的标准。也就是说,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假借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数额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个人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 150户以上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网贷必须遵循法定标准,不能超越。但从网上公布的成功贷款标的具体情况来看,也有个别贷款标的的借款人超过30人,且部分贷款标的超过了最大投资人金额,因此平台并没有起到限制作用。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韩国银行。中国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P2P网贷平台的金融行为也与金融机构的储蓄和借贷行为类似。

2。面临利率市场化风险

P2P网贷平台采用优先竞价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贷款利率。这是完全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独立确定、充分反映市场的自由利率。供给与需求与需求。我国第《合同法》号规定,自然人之间贷款可以约定利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还对个人贷款提供利率保护,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 与传统民间借贷的另一个关键区别是,平台上的大部分贷款利率是由平台设定的,也有一些是由借款人设定的。另一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借贷活动。同时,网贷利率较高,很容易引发高息贷款问题。例如,投资者利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金融机构筹集信贷资金,然后以数倍于银行利息的价格将贷款转入网贷平台,这就是高息贷款。 ——借贷犯罪。 [5]同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问题从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批准,因此平台的利率市场化仍面临法律风险。

此外,部分P2P平台普遍将平日公布的名义利率控制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以避免民间借贷业务的嫌疑。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不少P2P平台,尤其是新成立的P2P平台,都会以“奖励”的形式,对投资者给予额外的关注。因此,P2P平台上的借款人可能会向投资者支付规定的利率,除了平台经纪服务费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公开收取的费用,如咨询费、管理费等。复比。

3。借款人的财务隐私权不容易得到保护。

P2P网站为借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了一个发布贷款信息的平台。网站或担保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和财产信息,为投资者选择借款人提供依据,同时也作为信用评估的依据。如果网站保密技术被黑客入侵,借款人向网站提供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3.完善P2P网贷法律法规

(1)该法案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目前,对于已经迅速发展的P2P网络借贷,我国有地方政府出台了政策,以示对该新兴事物的鼓励。如广州市政府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制定了 《广州市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试行办法对广州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租赁办公用房、业务创新、提供融资服务以及人才引入方面均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出台扶持政策说明广州市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肯定。并没有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议在立法上具体制定可操作的模式,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法律上的定位,据前所述,这样一个新兴事物却非常容易陷入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

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其本身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但是平台自身确实负责管理融资活动,即放贷和吸储两种行为,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储蓄借贷业务,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关金融机构的定义,存在以下两种说法:一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属于借贷交易的中间服务者,据此,其符合第一种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至于第二种说法,从事从事货币信贷活动的中介机构,既整合资金形成负债,又放贷资金形成债权,赚取利润。 [6]然而,大多数P2P网贷平台仅起到连接作用,并不形成债权人。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债务关系。因此,P2P网贷平台并不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而如果平台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主观动机,无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资金流动,这就是民事处罚。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提供法律地位,以补充金融机构借贷的缺陷,振兴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P2P网贷平台监管制度

1。明确监管主体。

在美国,P2P作为一种证券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而网络借贷平台被视为P2P等投资和金融产品的卖方,SEC拥有以下权利。需要审核、注册和提交。以下是SEC 将P2P 视为证券的原因:首先,在网站上注册的投资者受到其资金预期回报的激励。其次,该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出售贷款。第三,一些投资者可能认为贷款已被出售。网站是一种投资,最后,网站没有建立任何其他可以降低投资者风险(即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的管理制度。 【7】

韩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3月10日成立。 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号文(国博[2010]13号),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中介服务。随后,2012年银监会又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18)指出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推动金融模式、服务方式、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履行贷款需求撮合中介功能的专业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尽管平台本身不接受存款,但其业务模式与银行非常相似。为促进网贷平台合规经营,防范违规行为,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2014年7月19日至20日,由上海金融学院主办的“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在上海召开。银监会副主席严庆民表示:目前银监会正在研究P2P监管规则,将尽快发布。据央行去年6月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P2P公司数量超过600家,交易额超过500亿。在他看来,人人贷等企业的发展是比较健康的。未来发展最重要的是成立担保公司,建立资本池,进而转型为新型集体社会组织。未来,人人贷需要先进行一对一沟通,再进行实名注册。 涉农贷款产品及做法

2。对平台进行保密监管。

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那些借贷平台是合法的『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法律地位明确后,必须进行监管,确保不存在风险点。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可以对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和交易流程进行分类监管。例如,平台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并实行核准管理,禁止法律不允许的业务进入网贷平台交易流程,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电子化管理等。同时,网贷平台的支付流程可参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办法,监控内容应包括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情况等。期限、贷款分期、还款情况等必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参照中国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并给予地方政府监管权限。该部门负责监管在线借贷平台等。 [8]当然,民间借贷平台的引导和监管也很重要。监管机构应以开放的心态引导民间金融活动,并通过相关法律,提供足够的灵活性,将民间网络借贷契约化,鼓励民间借贷者自愿结成民间金融合作伙伴关系。 ETC。 2011年10月17日,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协会正式成立。该联合协会由小额信贷服务经纪行业三大公司:宜信、人人贷、戴邦以及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组成。在北京大学金融信息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下,三个平台机构联合推出《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9】联动理事会的成立和《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行,加强了借贷网络平台机构之间的高效交流和联系,促进了行业自由化和共享平台的建立,对行业和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企业。当然,在引导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的同时,还要做好组织管理,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学术研究平台、行业标准等,科学引领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一个新出现的财务问题。

3。银行必须允许网络借贷平台开设第三方托管账户。

《公约》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10] 现在您可以使用更成熟的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来代替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于网贷平台的交易对象是资金,因此由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账户更为合适。换句话说,“平台管撮合,银行管资金”。类似托管的流程使我们能够监督存放在该账户中的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银监会对网上借贷资金的控制。这降低了非法存款和挪用资金的风险。除了为网贷平台提供融资外,还可以将平台系统风险与银行隔离,控制洗钱、放贷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网络互助金融要正确发挥控制民间资金过剩或不足、弥补民间借贷缺口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找到适合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策略。助力互联网时代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1。允许网络借贷平台合理查看和公开个人信用体系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正在开展个人征信工作[11],这对于征信体系建设非常有利。不过,目前的询问仍仅限于个人和商业银行。此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也存在障碍。央行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仍然对金融业开放,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受到信用评级系统的封锁。不过,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了委托查询服务,即允许你将自己的信用信息委托给他人的服务,这对网贷平台来说是一个紧迫的事情,但电话或网络查询服务还没有。它不工作。您应联系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征信中心。《公约》(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变相建立或者未经征信部门批准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这无疑使得对网贷平台进行大规模查询变得困难。此外,即使网络借贷平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否以及如何在平台上披露这些信息仍然存在疑问。如果不能公布,仅停留在平台和本人所知范围内,仍然无法解决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基于目前网贷平台在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市场主导地位,央行建议为网贷平台提供查询便利。

2.央行应制定网络借贷平台信用报告标准。

虽然网贷平台本身设定了平台信用评价标准,但各

网贷平台有不同的标准。以“拍拍贷”为例,目前的认证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E、HR,代表不同的分数范围。 (见图3-1)

不过,网贷平台仅表示这些分数是通过认证分数转换得到的,并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征信行业尚无相关参考标准可供参考。这意味着它是一个自我制定的标准,独立于征信系统,缺乏标准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征收机构是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 (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信贷服务的专业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等机构)。所谓个人信息,也是个人在上述组织处理相关任务时所持有的相关信息。上述机构中唯一缺少的是金融信息服务业。

P2P网贷平台资金交易频繁。一笔贷款只有一名借款人,但最多可以有50 名投资者参与。以拍拍贷为例,注册用户数已达100万。作为货币交易的集中场所,由于交易中留下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它本身就适合信用报告。建议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及其他专业金融信息服务机构采用标准化的识别规则,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进行明确授权。建议央行参照《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贷平台信用评价标准,批准P2P网贷平台为信息采集主体之一。统一行业标准,不仅可以消除P2P网贷平台信用评价标准的多样化,也可以丰富指标的多样性,提高个人征信平台的准确性。 【12】

3。加强借款人信息自我披露。

目前,自我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方式。《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下: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金融信息服务业信息采集标准》还规定了虚假披露的严重责任。这些措施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开放,保证了上市公司按规则运作,使证券市场成为交易量最大的市场之一。另一方面,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尚无相关规定。 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这意味着借款人和贷款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这也正是因为网上交易也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是加强信息披露,特别是借款人的自我披露,做到信息披露权威、彻底、全面。

4。加强投资者信息披露。

以拍拍贷为例,平台还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分。主要是展示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投资历史、投资判断的一种方法。信用评分主要由固定评分和可变评分组成。只要固定分数由身份验证、视频验证、学历验证、手机实名验证、学习测试通过项目组成,认证分数在一次验证后不会增加或增加到固定分数。减少;可变分数认证主要包括中标次数、已收到本息金额、已全额收到本息金额、拖欠付款次数等。这些认证点就是投标的数量。您的信用评分会根据收到的本金和利息付款数量而增加,并且随着拖欠付款数量的减少,您的信用评分会被扣除。这对于贷款机构的信用评分核查具有一定的标准价值,也可以作为其他投资者的参考。不过,目前平台上可用的信息只有报名信息、分数和时间。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披露大额损益,因此披露不完整可能会导致新投资者的投标决策产生误解。 【13】

评论

[1] 《证券法》 第二条第二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不得向设立金融机构或者经营金融业务的人员提供开户、授信、支付、现金等服务。决不。

[2] 《证券法》,郭珊珊,2013年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第20页。

【3】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利率限制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号第六条规定如下。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具体调控权。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本金和利息)的4倍。如果超过此限额,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

[5]参照第《合同法》条第二十六条【高利贷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营利为目的转贷罪通过转借:如果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您必须提出投诉并受到起诉。 (一)高息贷款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使两年内两次因高息贷款被处罚,也会以高利率再融资。

[6]尹孟波、曹廷贵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5页。

[7] Erick Schonfeld:SEC 解释为何关闭P2P Lender Prosper。 《财富》,2010 年6 月。

[8]王艳、陈晓辉、邢增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9年12月发表于《货币金融学》(第2部分)。

[9]宜信网站:http://www.creditease.cn/index.html,访问日期:2014年7月12日。

[10]见《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存储业务,是指受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委托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存储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向客户提供资产等职责。这是一种负责保障专用资金、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高信用评级的托管业务。

【11】《当代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第二短期借款黑账户7-14天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设立他们的基本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设立信用服务中心,负责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12] 《不看征信的小额借钱app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孙一军,硕士论文,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第22页。

【1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孙一军,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哪些类型的网贷骗子可以秒骗你的钱?如果您急需2000元,可以立即使用。 24.

作者:雷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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