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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一份借款主合同可以对应多少份最高额担保从合同?”成都私人借钱微信放款『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一份借款主合同可以对应多少份最高额担保从合同?”』

作者:最高额时间:2024-09-02 18:22:35 阅读数: +人阅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一份借款主合同可以对应多少份最高额担保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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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及最高额保证,在银行授信业务中被广为使用。实务中,除信用贷款外,银行通常不能做到一份借款主合同对应一份担保从合同,而是一主多从,其中既有保证、又有抵质押,既有单笔担保、又有最高额担保,心里想的是多多益善。对一份借款主合同对应多份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则相关判例,而且是“指导性案例”。何为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一:裁判要点指导案例57号:W州银行宁波分行诉浙江C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二:基本案情原告W州银行诉称

  :其与被告T微电子公司、C建锋、 S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C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C菱电器公司从W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C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C建锋、S好塑模公司、T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菱C电器公司、C建锋未作答辩。被告S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被告T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W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 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W州银行与T微电子公司、C建锋分别

  签订了编号为W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T微电子公司、C建锋自愿为C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2日,W州银行与C建锋、S好塑模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W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008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C建锋、S好塑模公司自愿为C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10月14日,W州银行与C菱电器公司签署了编号为W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约定W州银行向C菱电器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3日,并列明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W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

  、00809号。贷款发放后,C菱电器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归还了借款本金250万元,T微电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10月31日、11月30日先后支付了贷款利息

  31115.3元、53693.71元、21312.59元。截至2013年4月24日,C菱电器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41509.01元。另查明,W州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律师费用95200元。裁判结果: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甬东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1、C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W州银行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141509.01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C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州银行为成都私人借钱微信放款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95200元

  ;3、C建锋、S好塑模公司、T微电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C菱电器公司追偿。宣判后,T微电子公司以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W州银行与C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W银

  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W州银行发放贷款后,C菱电器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C菱电器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95200元,应予支持。C建锋、S好塑模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T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未被选择列入W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T微电子公司是否应当对W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T微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

  对权利进行放弃。具体到本案,W州银行与C菱电器公司签订的W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虽未将T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但原告未以明示方式放弃T微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故T微电子公司仍是该诉争借款合同的最高额保证人。第二,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在T微电子公司签订的编号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W州银行向T微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T微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C菱电器公司对W州银行的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

  ,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合同依据,不能以主合同内容取代从合同的内容。具体到本案,W州银行与T微电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不受W州银行与C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W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束或变更。第四,T微电子公司曾于2012年6月、10月、11月三次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上述行为也是T微电子公司对本案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表征。综上,T微电子公司应对C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C菱电器公司追偿。四:对银行的启示本案虽发生及审理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其确定的原则迄今仍有效,最高法院将其收录在案例库中也是佐证。从银行视角至少可以有如下几点启示:1、一份借款主合同对应多少份(最高额)担保主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一主多从”合法有效。当然,触及其他无效情形的(如“主合同依法无效”)的除外。在一主多从的最高额担保情形下,各按各的“最高额”承担担保责任。比如,本案例中的C建锋先后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是最高1100万元,另一份是最高额5500万元。如果后一份合同未明确取代前一份合同,则两份最高额合同均是有效的,C建锋承担的就是1100+55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2、最高额担保项下,银行应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签署借款合同及放款。若将决算期前已发放的存量贷款适用该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或另行特别约定。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额”依然是“最高债权余额”,而不是“最高本金余额”。4、从审慎角度出发,银行经办人员在主合同中应将其对应的担保合同列全,避免挂一漏万。本案中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在两个时间签订的,前后相差一年多,或许是因经办人员不同或工作疏忽而遗漏了,看来全面的工作交接或系统赋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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